地税完税证明如何写?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 (币种) 元 。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
特此证明 。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地税完税证明我是盐城的公司,在镇江施工,付工程预付款时,建设单位要我们开发票给他们,他们才把钱打给我们,然后我们就去镇江建管处开发票,建管处预收0.8%的企业所得税 。后来去镇江地税,税务局说要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还有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计量征收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免交0.8%的税,企业所得税回当地交~
现想请问大家一下这个完税证明怎么写,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是指按月算还是怎么算?真的不懂~也很急~麻烦各位帮我写个样本,感激不敬!
对外地来镇建安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地来镇的建安企业,应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外地来镇从事建筑工程作业,未提供《外管证》或提供超过有效期《外管证》的纳税人,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比照核定征收企业进行管理,按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五条对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属于省外企业分支机构来镇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如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分配表分配的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的,按工程收入的0.8%预缴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六条对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不属于省外企业分支机构来镇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要求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部并帐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帐的财务报表以及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征收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如能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总机构缴纳;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提供,期限届满后仍不能提供的,按工程收入的0.8%预缴企业所得税 。
第二十七条凡承包本市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由被挂靠企业,按工程收入的0.8%预扣企业所得税 。
被挂靠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挂靠合同或协议,如未提供而造成少扣税款,应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并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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