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成绩查询( 四 )


第十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