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委托代理记账( 二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
二、外资股份公司申请条件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
3、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三、外资股份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商务委员会审批所需材料:
1、发起设立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
(7)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8)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
(9)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0)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1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
2、募集设立事项
(1)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2)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招股说明书;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5)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注册地址使用证明 。
(8)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
(9)土地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