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4年起诉离婚8次未果|女子4年8次起诉离婚未果,诉讼离婚为何如此难?( 二 )


在宁顺花案中,她曾声称丈夫陈定华在其4次起诉离婚期间,殴打她和她的家人,并声称要实施报复 。派出所曾因双方的冲突多次拘留陈定华,法院甚至两次向宁顺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最终却并未判决离婚,理由为“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表示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 。
游植龙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都属于法定离婚的理由之一,法院如认为存在家暴,而且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当认定感情破裂 。
但实践中,涉家暴离婚案件原告的举证情况却不容乐观 。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报告》显示,在257份判决中,原告(受害人)能够提交家庭暴力相关证据的有81份,占32%,未提交相关证据或举证情况不详的有176份,占68% 。在257个样本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2件,仅占样本总数的8%
也有一些案件虽认定家暴却未判决离婚 。上述报告称,法院未判决离婚的原因为,虽然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仍然"相信双方是能够和好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给被告一个改错的机会" 。
4 是否应降低家暴离婚案件举证标准?
有观点认为,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标准很高,导致很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证明伤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尔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 。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告诉南都,一般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并不知晓,因此客观上很难证明,当事人也并非专业法律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意识留存证据,发生暴力之后再进行取证会比较困难 。而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问题中也存在比较严格的倾向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支持,因此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比如多次出警记录、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记录等 。
叶名怡认为,应当适度降低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明标准 。比如法院不应要求原告证明家暴的次数,一次家暴也构成家暴,也是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要根据双方伤情大小、体格差异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暴,不一定要达到轻伤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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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学者蒋月也针对家暴案件举证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称,在现行证据规则之下,法院认定家暴案件时,既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也应考虑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是可考虑的路径之一 。
5 离婚案件为何会存在反复诉讼?
针对离婚案件中反复诉讼的现象,叶名怡分析,当前我国婚姻立法百思特网中离婚“门槛”的设定相对较高,例如民法典编纂中新增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中则要求“感情破裂”,而感情破裂的标准又比较模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立法者对离婚总体上持否定立场,所以才会有推高协议离婚门槛的情形出现 。离婚冷静期甚至被个别法院运用到诉讼离婚中,加剧了离婚难的局面 。
此外,叶名怡还表示,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看,中国存在“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文化,法官也会受到传统文化基因的影响,一般会“劝和不劝离”。而家事法官在遭遇人身威胁时,难以获得安全保障,通常都是在暴力伤害案件后才有事后救济 。尤其是乡镇的派出法庭,当事人很容易接触到法官,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坚决不离婚,法官也可能出于畏惧当事人报复的心理不判离 。
游植龙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反复起诉离婚仍未判离的因素比较复杂,可能是法官为避免恶性社会事件发生,出于社会稳定的考量未判决离婚,“很多可能并不是单纯考虑法律,而是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 。”
针对一些法官害怕当事人暴力极端行为,不敢判离婚的现象,叶名怡建议,应当建立一般性的制度,比如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法官进行人身暴力威胁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或是设定相应的罪名,针对恐吓法官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纳入监控,让恐吓人员的权利受到部分限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还应当对法官的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