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卡特尔它有什么作用 什么是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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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的含义
卡特尔((Cartel)在现代意义上的使用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德国,原意为协议,后被赋予企业联合的含义 。
在经济学上,卡特尔是指生产某种商品的若干工业企业,为垄断某一特定市场而组成的企业联合 。
各成员企业主要靠共同遵守所缔结的协议而享受高额利润,协议发生作用的对象一般是商品的价格或是生产及销售的数量,各成员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 。
在法律上,若无限定,卜特尔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意思:其一是指生产者之间旨在控制产品、销售、价格,以获得垄断地位的一种联合,这种情形下,卡特尔是一种行为;其二是指卡特尔组织,即企业间为共同利益通过协议成立的组织,这种情形下,卡特尔是一种垄断组织;其三是指企业或企业协会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协会的决议,这种情形下,卡特尔是一种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决议 。
垄断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本身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 。
但如果垄断组织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则是违法的 。
应该说,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卡特尔,是指上述第一和第三种情形 。
综上所述,卡特尔是指处于同一经济层次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所订立或进行的,旨在妨碍、扭曲、限制竞争或贸易的协议或任何共谋 。
对于卡特尔的态度,国外立法原则上予以禁止 。
但有些卡特尔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效果,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地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运用合理原则予以认定 。
有些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这类卡特尔予以豁免 。
如德国《反对限制竟争法》规定可豁免的卡特尔包括条件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以及部长特许卜特尔 。
欧盟部长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依《罗马条约》第85条第3款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片特尔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类别豁免;欧盟委员会可对符合条件的卡特尔予以个别豁免 。
除了运用合理原则认定的卡特尔,另有一些卡特尔由于其本身的限制竞争性质,而被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
这类卡特尔最典型的是价格卡特尔 。
另外,还包括共同抵制行为,共同排他性交易行为 。
我国现实经济中的卡特尔行为
就我国经济现实来讲,由规模效应产生的经济性垄断程度不高,除公用事业外,单个企业单凭借经济力量尚难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所以除公用企业外,一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尚小多见 。
但诸如生产厂商联合起来限制价格、限制产量之类的卡特尔行为却并不少见 。
1986年12月,全国11家轴承厂采取分别发通知的形式相继提高轴承价格:1986年,电表行业联合集团召开厂长会议,规定了电表的最低价格,并对1987年的销售量在各生产厂商间进行分配,还通知各成员企业停止给非集团企业提供零部件:1986年12月,“全国钢球行业1987价格协调会”召集27个生产厂家代表开会,商定从1987年1月1日起钢球价格上浮50-60%;1987某省轻工业厅所属的造纸厂制定了一致压低芦苇收购价格的协议,并要各厂交纳数万元押金,不允许造纸厂直接与芦苇产地自行交易:全国108家电器制造厂开会在国家定价基础上一致提价20-30%:某市由3家最大的彩扩企业牵头,以成立行业协会为名,与全市30多家彩扩企业共同提价,致使彩扩价格一夜之间上涨了50-60%;1994年底,哈尔滨市51家寻呼台限制BP机的价格为2600元:1996年初,全国9大洗衣机生产厂商与北京8大商场签订《关于统一首都洗衣机市场零售价格的联合协议书》,规定各商场必须执行厂家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各厂家对各商场供货及有关政策必须统一,如商场不执行统一零售价,生产厂家有权制止甚至停止供货,如果厂家小能制止某一商场的降价销售行为,其余商场有权联合停销该厂产品,等等:以上事实说明,在我国,竞争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并不少见,安排也相当复杂 。
卡特尔行为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卡特尔行为使得市场上原木没有垄断地位的厂商联合起来,人为的形成垄断的市场结构 。
因此,我们考察卡特尔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就要考察垄断结构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
人们早在市场经济萌芽的时候,便发现了垄断结构对经济效率的危害,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道:“垄断者使市场存货经常小足……他们就能以大大超过自然价格的市价出卖他们的商品,而他们的报酬,无论是投资或利润,都大大超过其自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