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股利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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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股利所得税会计处理【现金股利所得税会计处理】从会计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有两种来源:一种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另一种是以盈余公积分配 。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见的来源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的规定,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补亏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可供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1 。提取法定公积金;2.应付优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应付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5.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对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对外公布 。
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不管其来源是税后利润还是盈余公积,其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区别在于应付股利的来源不同,前者从"利润分配"科目中结转,而后者从"盈余公积"科目中结转 。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涉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步骤为:1 。在现金股利宣告发放日,按计算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2.在现金股利实际发放日,按含税的现金股利总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股东的税后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内上缴代扣税款时,按代扣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代扣税款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1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 。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