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福建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 )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4.1.1-2014.12.31)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7.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4年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3年末余额+2014年增加额)、2014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4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 2014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等情况;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第(5)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4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仅对2014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6)社会效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