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认缴( 二 )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 ,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 , 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一次缴纳的 , 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 , 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
三、法律风险提示
认缴制不是空头支票 , 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并详细载明 , 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
《公司法》的认缴制规定了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责任 , 尽管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 , 但是对认缴的公司 , 登记机关必须如实将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向社会公示 。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 , 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 , 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 。所以说 , 认缴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 , 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
公司法修改内容主要涉及法人三个方面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 , 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 ,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 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 ,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 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 , 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 , 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 , 便利了公司准入 , 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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