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21〕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21〕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三)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