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福建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二 )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
小微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专门另行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
七、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2021年第23号公告,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三)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八、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处理?
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和享受 。
九、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2021年第2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
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能否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企业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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