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一、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考虑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指标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优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断提高 ,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21〕43号)文件规定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
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以月销售额为标准确定 , 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暂免征收增值税 。
最初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标准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件将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 , 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 , 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 自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 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三、其他口径中小微型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