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 )


二、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只是删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这一项内容,也就是说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取消 。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二款规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的内容只是原规定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修改了原来规定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并删除了原来《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条款 。据此,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执法的依据 。
3、《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了原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内容 。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二款规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相应删除原有规定的只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