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新规定( 四 )

(十八)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 。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 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 , 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股份制银行优化结构 , 扩大增量 , 增加专项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 , 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
(十九)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 ,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 , 给予10万元奖励 , 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 , 给予10万元奖励 , 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10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 , 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 , 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 , 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 , 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 , 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 , 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 , 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 。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 , 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 。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 , 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 。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 , 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 , 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
(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 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 。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 , 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 。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 , 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