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1年江苏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二 )


第十二条 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
第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
【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2021年江苏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