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城市房屋拆迁赔偿管理条例最新版( 三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