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海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性法律,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其中规定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现将其涉及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一、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一条)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43号)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五条)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9号)
(二)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46号)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