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局电子税务局首页( 二 )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撤回退税备案 。
第九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
第十条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一条研发机构发生的真实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形,无法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收齐单证的,可在退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
第十二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受理申报并审核办理退税手续 。
研发机构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后仍不能排除的;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时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
第十三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上注明的税额 。
第十四条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
第十六条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
应补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增值税适用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