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福建个税改革方案新政策( 二 )


第二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S*X1-Y1
或者:
第一步:如果G<2000元,则按照S-(2000-G)的计算结果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2,按M2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如M2为1500元,则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第二步: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2000-G)]*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1)假设张某2008年年终奖为58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2120元,其计算方法为:58000/12=4833,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 。应纳税额为58000*15%-125=8575元 。
2)假设李某2008年年终奖为11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1230元,其计算方法为:因1230元<2000元,则11000-(2000-1230)=10230,10230/12=852.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11000-(2000-1230)]*10%-25=998元 。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补领以前月份的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 。陈某7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2100元、2200元和28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10元和5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100)-2000]×5%-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200)-2000]×5%-10=6(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800)-2000]×10%-55}-25=12(元)
陈某领取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元 。
外籍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请问补发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把取得的数月补发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而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不属于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范围,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
个人取得补发工资的,应将补发工资摊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该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补缴的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