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财政局登录官网入口( 二 )


四、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信用记录
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 , 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 重点围绕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对照核实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 , 记录为失信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实行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
(一)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 , 直接影响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三)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 , 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 , 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
(六)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 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市级专项资金的;
(八)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
(九)其他骗取、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际实施时间、投资金额与项目申报材料不一致的 , 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
五、建立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 在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纪违规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外 , 由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 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申报单位存在本规定第四部分所列失信行为的 , 根据失信严重程度 , 对其申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 。其中 ,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 , 在不影响单位正常运转的情况下 , 两年内不予安排此项市级专项资金 。属于企业、个人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 , 两年内不予安排所有市级专项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三年内不予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
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 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 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
(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不实鉴证报告的 , 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