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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2021年最新超星泛雅网络教学平台登录】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或“法学与社会科学”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 。这门课程主要介绍了法社会学的概念理论、方法论等一系列的社会法律,来让我们有知法、学法、守法的意识 。当然,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和体系、社会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社会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取得一致,社会法可谓任重而道远 。
教师简介
朱景文教授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部门:法学院
法社会学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 。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 。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 。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
我国现行的社会法
我国现行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 。
法社会学的中国观点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认为,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学术研究与思考的深入,这一传统观点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于是,有学者提出法律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有的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的则认为“法是理性的对话”;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是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还有的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 。上述种种观点,借用一个学者的话说,都接触到了法律的某些面相,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或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