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如何写?( 五 )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
1.意外事件 。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 。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 。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 。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 。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 。《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 。《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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