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肃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流程和材料,办理进度时间查询( 三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第十三条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第十四条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六条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
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第十九条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