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四 )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 。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税、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 。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1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二十四条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