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 二 )


第八条 人事代理程序:
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
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
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
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
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 。
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
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经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 。
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 。
3、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 。
4、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 。单 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九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 。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附则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