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合同怎么写?( 三 )


第一条 荒地、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荒地、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荒地允许自主经营 。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总面积约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年,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如遇国家的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叁拾年每年元/亩,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年至 年租赁费为 元/年、亩 。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 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荒地、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森林、房屋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
2、租赁期内不得对荒地、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
3、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