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黑龙江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黑龙江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二 )


第七条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 ,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 , 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 , 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 , 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 。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 , 连续3年发生亏损 , 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 , 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 。
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 , 不足以缴纳房产税 。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 , 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 ,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 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
【2021年黑龙江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黑龙江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 ,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 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第八条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 , 按年计算 , 分月缴纳 , 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 , 按次或按月计算 , 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
第九条铁路、邮电、航运、金融、油田、煤矿、电业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 , 不论是独立核算单位 , 还是报账制单位 , 均应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
第十条纳税人新建、购进房产或者改变房产用途时 , 应于建成、购进或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 , 持有关房产证件 , 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变更登记 。
房产产权变更(出售、赠送、分割)或房产扩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 , 须在变更、竣工后30日内 , 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 办理手续 。
因房产产权变更改变纳税义务的 , 均从变更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 。新建、扩建和拆除报废的房产 , 均从房产竣工或停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 。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