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广东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三 )


第八条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
第九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
第十条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
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