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产继承|今年起,继承父母的房子( 二 )
有人可能会说,新规这一条显然是有意把“尽孝才能分财产”的孝道文化强加给世人,这样规定,势必会让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掺假弄虚”,而且尽孝的标准无法细化 。在我们看来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因为尽孝的对象是父母,标准自然也是由他们自己来定 。对此大家一定要提前知晓 。
第二、父母可以对名下房屋设置“居住权”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最初是作为生活保障的制度设计而存在的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
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写明,其住宅由他的儿子继承,但应当让服务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 。保姆对设置居住权的房子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无权进行转租、转售等涉及第三方的商业行为 。如有发现,居住权自动撕毁,继承人可以依法收回房产 。
居住权具有三大特性:1、人身性,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或者朋友、雇佣关系的对象等而设;2、救助性,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主体的生活困难;3、期限性,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 。
第三、继承人范围扩大,第一、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过去这些年,我国时有发生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老人的房屋最终被收归国有的情况 。其中2019年上海一老人的侄女照顾老人长达10年之久,但是老人去世后,该侄女只继承了其房产的30%份额,其余70%全部收归国有 。一时间网上舆论吐槽连篇,很多人都觉得侄女应该全部继承老人的房产 。
今年起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了,新规规定,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换言之,未来房产收归国有的概率将大大降低 。
不过有些人对此也很不理解,侄、甥根本未尽赡养老人之责,却能轻易继承老人的房产,这会加剧“不劳而获”思想 。但专业人士解释,新规允许侄、甥代位继承,其实本质上是增加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
第四、立遗嘱方式发生3大变化
首先立遗嘱的方式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2种更加灵活的遗嘱形式;其次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换句话说,从今年起,老人不管立了多少种形式的遗嘱,均以最后一种合法遗嘱为准;再者新规为了防止立遗嘱人被胁迫,明确要求立遗嘱的时候需要两人及以上的证人,其中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参与订立遗嘱全过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我们重点说一下“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权”,毫无疑问这是新规最人性化、最与时俱进的进步,值得点赞 。因为从过去这些年实施公证遗嘱优先权来看,这个规定其实比较死板,很多老人立了公证遗嘱想更改却很麻烦 。比如老刘先立了公证遗嘱,把名下房产全部留给小儿子,但其晚年百思特网的饮食起居大儿子照应得比较多,小儿子自己虽然偏爱,但是做法却让老刘很生气 。所以他一直有意更改遗嘱,但碍于常年卧床,而公证遗嘱却需要其到场,而且手续繁琐,所以最后老刘还是带着遗憾离去了 。新规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实际上就是考虑照顾到了现实中很多老人立遗嘱的方便 。
从以上四大变化可以看出,其实新规已经在尽最大努力来适应现实世界的继承人因素、分割遗产因素和遗产充公等因素了,虽然很多人依然会觉得规定不够完善,而且有些规定看似合理其实也埋下了隐患 。比如新规扩大继承范围,侄、甥代位继承的变化,如果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人,而侄、甥有很多人,将可能埋下不稳定因素 。
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新规遗产继承的方式越来越灵活,也越来越人性化了 。尤其是赋予了父母更多的自主分遗产的权利,特别是立遗嘱方式的增加,未来将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老人立遗嘱分割财产的可能,不得不说这将为多子女家庭分割遗产开个好头——父母立遗嘱分割好遗产,哪些子女该分多少,哪些子女未尽孝不继承,全是父母的意思,继承人即便有意见也要接受 。这在源头上就杜绝了子女争夺父母财产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团结,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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