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证明怎么写?( 二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 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 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
在特定情况下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 , 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 , 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 , 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 , 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
4、离婚后的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在离婚时 , 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 , 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 , 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有: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 , 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 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 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 , 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 ,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 ,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 , 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二、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处理呢?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 , 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 , 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 , 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 , 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 , 当然这种约定本身 , 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 , 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