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企业场地核查改事后

【上海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新企业场地核查改事后】上海市国、地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宣布将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上海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
通知调整了税务登记的场地核查程序,明确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
此外,通知还明确,将新办税务登记证件时间从现在2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体为:分局受理、录入信息、审核各1个工作日,登记受理处收到受理分局报送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制证 。另外,如遇特定大型及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可急事急办,继续开设绿色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