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协议|卖房子和买房子的协议怎么写?

卖房协议(卖房子和买房子的协议怎么写?)
房子的买卖协议是必须要在双方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签定,注明要双方的信息、房屋的面积大小、交易的金额、付款的方式、违约的责任等等、房屋买卖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
卖房协议|卖房子和买房子的协议怎么写?



卖房子和买房子的协议怎么写?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甲方现有位于弦山北路交通局老家属院内砖木结构、座北朝南、单门独院、四界清晰的平房两间,建筑面积47余平方米,使用面积95余平方米,用途为住房 。今卖给乙方平分 。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 。房屋状况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由乙方各出资________元,(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对甲方所售房屋按使用面积的的二分之一平均分配,即:从东到汪恩高边墙、西到刘世昌边墙的二分之一中心线等分,东边部分归汪恩高所有,西部归刘长乐所有 。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产权证明同时转让乙方 。
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产权证明后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款方式: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
六、双方完成售房产权移交事宜后,如办理产权变更事宜,需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百思特网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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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 。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 。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 。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