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登录( 二 )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 ,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 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视情节轻重 ,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 ,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安康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登录】(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