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详单可以查多久的|移动超过6个月的通话详单

通话详单可以查多久的(移动超过6个月的通话详单)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 , 能否向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调取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
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 从上个世纪至今 , 已经持续争论了近二十年无果 , 由此引发的一轮又一轮的激烈争辩也不断循环上演 。
近期 , 湖北利川移动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罚款50万的事件 , 使这一争议再次在法律圈掀起新一轮的波澜 。从我的办案实践来看 , 有的通信公司给调 , 有的不给调 。这些年来 , 网上谈论这个话题的文章很多 , 但较少有文章能谈的比较充分和到位 , 故仍有撰文谈的必要 。
从法条依据上来看 , 主要涉及对宪法第40条、民诉法第67条、《电信条例》第65条的理解适用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 , 从文意解释来看 , 宪法第40条只规定公安和检察院有权在刑事案件中查看公民的通信秘密 , 不包括法院(不管是刑案还是民商、执行案) , 这是明确的、确定的 , 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
正因为如此 , 2016年9月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 因规定法院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通话详单可以查多久的(移动超过6个月的通话详单)调取电子数据 , 因明显涉嫌违宪而备受争议 。通话详单可以查多久的(移动超过6个月的通话详单)
通话详单可以查多久的|移动超过6个月的通话详单

通常理解的通话内容 , 一般是指通话双方在电话里说了什么 。这个意义上的通话内容 , 毫无疑问属于宪法第40条中的“通信秘密”范畴 , 肯定是不属于法院在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的范围 , 这不存在任何解释和争辩的空间 。
通话记录也称通话详单 , 简称“话单” , 通过打印机主一段时间内的话单 , 话单可以百思特网反映出以下四点信息:
一是与谁通话(通过对方的电话号码显示);
二是什么时间通话;
三是通了多长时间的电话;
四是通话规律(频率) 。
那么 , 通话记录所记载的以上四点信息 , 到底是否属于宪法第40条中的通信秘密?这正是争点和关键 。此问题之所以激烈争论20年至今无果 , 根本原因就在于:
通信秘密、通话内容、通话纪录这三个词语的核心含义不固定 , 各方对其内涵和外延理解不同 。
比如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法工办复字[2004]3号交换意见就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百思特网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 , 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
本文认为 , 探讨这个问题 , 解释有关法条时 , 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 , 注重体系解释 , 注意保持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
第二 , 法律解释不超出文字本身的可能的固有含义 , 不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 不得明显违反社会生活的常理;
第三 , 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寻找法条文字的可能含义 , 结合司法实务来考量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的必要性、合理性 , 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保障法院调查取证权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 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比如 , 有人以民诉法67为根据 , 称法院有对通话记录的调查权 , 而忽视了与宪法第40条的协调 。有人以宪法第40条为根据 , 否认法院有调查权 , 而忽视了该条本身存在解释的空间 , 也没有结合社会生活和司法实务的需要来解释法条 。
从文意解释来看 , 通话内容就是指打电话的双方说了什么内容 , 将与谁通话、何时通话、通了多久电话、通话规律这些通话详单记载的信息解释为通话内容 , 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 明显超出了“通话内容”这一文字本身蕴含的可能涵义 , 也与一般公众对汉语词汇的理解相悖 。
因此 , 与其探讨通话纪录是否属于通话内容 , 不如直接讨论通话纪录是否属于通信秘密 。显然 , 这是一个词语理解的两可问题 , 因存在解释和争辩的空间 , 无论是持同意或否定的观点 , 都没有绝对的对和错 , 毕竟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可能像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那样在实验室得出一个绝对正确的权威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