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填写( 二 )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8%),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⑷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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