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如何写?( 二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