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买卖合同如何写?( 九 )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 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 。)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合同范本《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贷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同规定 。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提出异议 。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