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能分期,会计、税务处理也要分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 ,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 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 , 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 , 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 。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 , 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 , 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 。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 。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
2009年1月1日 , 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 , 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 , 分3次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 , 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 ,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09年1月1日一次付清 。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 , 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 。该制 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 。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
那么 ,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借:长期应收款3000银行存款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2624.30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375.7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借:主营业务成本2100贷:库存商品21002009年12月31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0贷:长期应收款1000同时 , 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2624.3×7%=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贷:财务费用183.702010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00贷:长期应收款1000同时 , 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126.56万元〔(2624.3+183.7-1000)×7%=12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