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算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应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税务处理应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 。
一、企业清算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 。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相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
(二)变卖机琴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等科目 。
【企业清算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 。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 。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交增值税 。
(三)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税费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