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 三 )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七、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 。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 。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 。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 。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