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应把握两点

由于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是税收筹划的关键 。总体而言,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筹划应把握好以下两大方面 。
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由此,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就成为税收筹划的核心 。这可以从收入和扣除两方面着手 。
●收入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对已售出的软件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迟收入确认 。该文件还规定,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对软件生产企业来说,控制完工进度也不是难事 。
●扣除方面:除了通用的税前扣除最大化筹划方法外,软件生产企业可以重点考虑加速折旧和加大前期职工培训费投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当然,进入获利年度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职工培训费的反向筹划安排,即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以后扣除,实现节税最大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如果企业进入免税期后,有意不进行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就只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从免税期结转到减半优惠期,乃至结转到无优惠期 。
●必须注意的是,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只要《企业所得税法》中筹办费用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就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这同样有利于推迟获利年度 。
适时申请认定高新企业
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角度看,软件生产企业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达到进一步节税的目的 。即使在减半期内,软件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率实际为25%÷2=12.5%,低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