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房地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 )


第17条 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1)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管理部会签,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
(2)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 。《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管理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 。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单登记台账 。
(3)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办公室审批,主管领导批准 。
(4)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 。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管理部报账 。
(5)财产在企业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管理部备案 。
第18条 财产的清查、盘点
(1)企业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
(2)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 。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
(4)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企业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
(5)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
第五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室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
第20条 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第21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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