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广告词怎么写?( 六 )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常常使用各种法律形式的手段试图“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定,从我们婚姻即将开始的“婚前公证”、到婚姻当中的“财产协议”和“保证书”等就说明了这点 。在婚姻当中类似的保证书,针对我们律师而言他就是一种协议,区别于其他协议之处在他更多规范的是人们的情感与行为 。主要表现在保证“不赌博、不酗酒、不搞家庭暴力、忠诚”等几个方面,以及针对违反后的一些惩罚性条款,他又包括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配,乃至于财产的全部放弃 。这诸多问题从法律的层面来理解无外乎就是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这一原则始终贯穿在婚姻的存续期间 。而家庭暴力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不仅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客观要件,更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无过错方有权藉此提出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保证书的条款内容完全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就是此种协议他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该受法律保护 。
主持人:根据您的分析我们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间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李茹的诉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宾:我们很多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来识别 。赵阳写给李茹的保证书以法律的角度审查,他并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李茹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给下了班的妻子做饭?这月的工资没有如实上缴?对于这些宽泛、模糊的条款,我们是无法识别的,因此法官也很难判断 。还有一点就是这样的保证书很大程度上存在执行难度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 。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 。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 。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
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 。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 。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