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装合同( 三 )


国家定价的商品 ,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 , 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 , 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
逾期交货的 , 如遇价格上调时 , 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 , 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的 , 遇价格上调时 , 按新价执行 , 遇价格下调时 , 按原价执行 。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 , 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 , 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 保证商品质量 。
第六条商品包装 , 必须牢固 , 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 , 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 , 增加的包装费用 , 由乙方负担 。
第七条商品调拨 , 应做到均衡、及时 。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 ∶3 ∶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 , 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 , 可一次发货 。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 , 其有效期在2 /3 以上的 , 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 /3 以下的 , 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 , 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 , 以节约费用 。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 , 并进行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后 , 再办理发运 , 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 , 不以违约处理 。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 , 所有权即属乙方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 , 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 , 需要甲方协助时 , 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
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 , 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 , 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 , 货到后 , 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 , 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 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 , 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 , 妥为保管 , 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 , 不能自行动用 , 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 , 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 天内) , 责任确属甲方的 ,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