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设备购买合同( 二 )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按期付款给乙方 , 即等于甲方违约 , 乙方有权追讨甲方欠款总额月息百分之二 , 且工期顺延 。
八、在合同签订后 , 如甲方提出修改该设备 , 需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商讨 , 经甲乙双方同意 , 且甲乙对该修改项目向乙方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后进行 , 同时工期顺延 。
九、本报价未含消防 , 劳动单位安检费用及现场电源稳压系统之估价 。
十、本报价未含水、电源、压缩空气、燃气等管路及储存装置 。
十一、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 双方应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 若协商不成 , 由原告方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 , 双方各一份 。
甲方:
乙方:
日期:

厂房设备购买合同


委托购买合同
委托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温州市万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共同协商一致 , 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厂房达成本合同:
一、委托购买厂房的基本概况:
区域:;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证书:; 证书编号:;地号:;土地性质:;购房用途:.
二、委托期限为月 , 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满时 , 委托事务未完成的 , 若甲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的 , 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之期限续约 , 并以此类推;若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
三、委托代理费支付:
1、乙方按公司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所购厂房的实际成交总价的%作为乙方委托代理费 , 计人民币元整 。
2、甲方应在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办理完厂房户手续(直过户、产权过户、银行一站式按揭贷款委托过户、公证、写卖契)当日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
3、甲方如未能按时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 则逾期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
4、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后产权过户、直过户、办理公证、签定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写契约等) , 甲方同样要全额支付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
5、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厂房买卖定金合同或厂房买卖合同后出现厂房出售方违约并获得厂房出售方双倍返还的定金的情形下 , 甲方需双倍支付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 。
6、若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厂房出售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定金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需支付50%的全额委托代理费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