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出租标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
第二条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7天将该房屋交付乙方,房屋交付之日至起租之日期间为装修期 。装修期内甲方免收租赁费用 。
第三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月, 即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第四条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甲方应保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真实及该出租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 。如房屋已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应事先(本协议订立前)书面告知乙方 。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
第五条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年总租金 元(大写)(此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 。写) 。乙方应于每年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的租赁发票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0.01%支付滞纳金 。
第七条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并向乙方开具收据 。
第八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 。另每逾期一天,则甲方需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 。
第九条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费用;乙方使用的水、电、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
第十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时腾空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甲方则在 日内将租赁保证金及时退还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