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书(12)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 。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2. 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3. 除名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