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购买合同( 二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 , 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 , 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 , 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 。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 , 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 , 预防畜禽疾病 , 提高养殖质量 。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 , 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 , 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 , 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 , 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 , 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 , 造成的损失 , 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 ,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购买合同】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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