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租合同( 三 )


(三)拒付甲方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或甲方未能出具财务签章收据的费用,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 。
(四)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车费发票 。
【车辆出租合同】(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协助甲方做好出险、索赔及善后处理事宜
(六)爱护、妥善保管甲方的营运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他人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执行甲方提出的车辆保养和更新计划 。
(七)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质量信誉考核和乘客满意测评活动 。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逾期1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津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 。
3、 乙方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
4、 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 。
5、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乙方因户籍迁移不在本县居住的 。
3、 甲方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的 。
(三) 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 甲方或乙方按第十条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合同终止 。
(二) 本合同期满,合同终止 。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可协商是否续签承包合同 。乙方遵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法律、行业管理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有优先续签权 。
(三)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天内,甲乙双方根据车辆验收标准,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交回营运证照、车辆及附属设备,甲方对其进行验收 。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安全(服务)保证金;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在5天内修复合格,乙方不愿修复或修复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二的标准修复合格,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安全(服务)保证金中扣除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 。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车辆年承包费20%的违约金 。造成损失超过此限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约定向甲方交纳月承包费用的,从交费截止之日起,每天收取乙方拖欠费用总额2‰的滞纳金;逾期15天未交纳承包费的,甲方可按照合同第十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