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二 )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应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汽车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报税联);
(2)车辆检验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
5、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 , 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
四、验收: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车时当面验收 , 确认车况及随车工具及配件符合合同约定后 , 应在交接单上签名 。
五、违约责任
(1)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 , 逾期超过 天后 ,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 并要求买受人承担两车总价款10%的违约金 。
(2)买受人在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汽车的情况下 , 拒绝收车 , 视为已交车 , 超过天 , 按日 元向出卖人交纳车辆保管费 , 超过 天 ,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 并要求买受人承担两车总价款10%的违约金 。
(3)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 , 逾期超过 天 , 按日 元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天 ,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两车总价款10%的违约金 。
(4)出卖人提供办理过户的手续应当合法、齐全 。《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调整除外 , 如因出卖人原因 , 致使车辆无法过户报牌、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过户车辆价款10%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原因 , 致使车辆无法过户报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 并要求买受人承担不能过户车辆价款10%的违约金 。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七、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 , 出卖人执一份 , 买受人执一份 。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联系住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二手汽车买卖合同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