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施工合同(23)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 。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
(2)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
(3)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 。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
(5)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
(6)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
(1)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2)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 。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 。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